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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省住建厅《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浏览次数:535日期:2017-04-26 11:35:47

     各县区住房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2013版计价规范、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措施项目费
1.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2014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率表4-8明确统一费率,按中间值计取。
2.招标人如对工程质量有明确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相应费率标准计取(详见附件一),投标人可自主报价。
3.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总价措施项目必须按2013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项目特征可不描述。
4.对于工程中涉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措施费用及专项论证、审查费用等应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其他项目费中,竣工结算时根据专家论证后的实施方案调整工程造价。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实行单项工程费率核定制度,其取费分为基本费率和省(市)级标化增加费,其中基本费率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当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创建目标计列。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通过“淮安市工程造价监管系统”网上申报,由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通报等资料,办理费率核定手续,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详见附件二)。
二、规费和税金
1.工程排污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工程设备费)×0.1%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进行结算。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标准计取。
3.税金按现行淮安市规定的标准计取。
三、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
四、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工程设备现场保管费均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办法或金额。
五、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范围及其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
六、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七、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1.2014年11月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与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2.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3.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 1按质论价费率标准表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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